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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继承纠纷裁判规则8则(近期整理)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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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 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0-43页

     

    二、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五、否认亲子关系属于身份权范畴,专属于父母子女。自然血亲关系与是否享有继承权无必然联系,裁判继承权纠纷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而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4
     
    六、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12
     
    七、子女之间达成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18
     
    八、判断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该住房补贴的取得时间。前妻死亡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不能溯及既往,不应认定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以债权为标的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从诉的合并出发,可以一并判决债务人向各债权继承人清偿债务。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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