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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后,律师为何必须第一时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进攻”的关键一跃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6-07-22 发布人:admin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的第一要务就是全面、细致地阅卷。阅卷不是简单地翻看材料,而是通过系统梳理案卷,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证据瑕疵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一、阅卷:发现非法证据的“火眼金睛”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是律师从“被动辩护”转向“主动防御”的关键一跃。通过阅卷,律师可以:

  • 审查证据的“三性”:判断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例如,讯问笔录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签字是否真实?笔录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 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如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痕迹?这些都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线索。
  • 寻找无罪、罪轻证据:案卷中可能包含一些被侦查机关忽略或认为不重要的、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例如证明当事人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材料。

二、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最佳窗口期”

纵观各刑事诉讼环节,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发现非法证据的概率及排除的几率角度考虑,审查起诉环节无疑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诉讼阶段。为什么?

    1. 时间窗口宝贵: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通常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个半月。一旦错过这个阶段,到了审判阶段再申请排除,难度会大幅增加。
    2. 检察机关的角色转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尚未形成固定的公诉立场,对证据的审查相对客观。此时提出排非申请,检察机关更容易采纳。
    3. 避免“证据污染”扩散: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防止该证据进入审判阶段影响法官的心证,也有利于检察机关重新构建合法的证据体系。

三、审查起诉阶段排非的三大优势

(一)检察机关的审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核:

    • 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排除
    • 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属于明显违法或情节严重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解释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

(二)辩护律师的专业优势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准确判定非法证据进而提出排除申请,还是提出初步证据以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都需要高超的法律技巧和专业素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位置,一般很难有效主张排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

检察机关通过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能够提高发现非法证据的几率,增强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

(三)促进侦查行为合法化

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客观上能够起到促进侦查行为合法化、规范侦查机关依法取证、避免非法证据不当产生的作用。

这不仅是维护个案正义,更是推动整个司法体系良性运行的重要机制。

四、律师发现非法证据后的标准操作流程

根据实务经验,律师在阅卷发现非法证据后,应当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第一步:会见当事人,核实非法取证细节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获取口供的情况,观察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详细记录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身份及外貌特征、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细节,制作会见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

第二步:比对案卷材料,固定排非线索

阅读案卷材料,将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结合会见情况综合分析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同时,罗列需要收集的、用以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策略。

第三步:收集制作排非申请材料

包括:当事人撰写的关于被非法取证情况的自书材料、会见笔录、对当事人伤痕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等。这些材料将作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初步证据。

第四步:及时提交排非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时要求办案机关附卷。

同时,可申请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调取医院病历、看守所体检证明、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

五、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

(一)排非启动率低的现实

根据调研数据,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与启动率极低。2015年,某地区两级法院新收刑事案件6462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仅13件,占比仅为0.2%

。这说明排非工作的推进仍然面临诸多阻力。

(二)常见抗辩与应对策略

实践中,检察机关常用以下方式证明取证合法性:

    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出具情况说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2. 看守所体检登记表无明显伤痕:律师需要指出,体检表只能证明进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侦查阶段的取证过程。
    3.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自然流畅:律师需要审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与笔录一致、是否存在剪辑或中断等情形。

(三)典型案例启示

在陆武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法院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仅提供了被告人自书的情况说明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未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更为客观的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故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笔录予以排除。

这一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当律师能够提供初步线索或材料,使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时,举证责任就转移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若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相关证据就可能被排除。

六、结语:时间就是生命,行动决定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黄金窗口期”。律师在阅卷后,必须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立即启动排非程序。原因很简单:

    • 越早提出排非申请,检察机关越容易接受。一旦公诉立场形成,再想改变会非常困难。
    • 越早排除非法证据,对后续辩护越有利。排非成功可能导致指控证据链断裂,最终影响案件定性甚至实现无罪结果。
    • 越早将排非线索固定下来,证据越可靠。当事人的陈述、伤痕照片、同监人员的证言等,都需要在第一时间固定,否则可能随时间推移而灭失。

作为辩护律师,阅卷后的排非工作不是“可以选项”,而是“必选项”。这是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进攻”的关键一跃,是真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核心举措。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专业、及时、果断的行动,才是律师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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