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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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明星公司与刘女士签订《艺人演艺经济合同》,约定明星公司作为刘女士独家全球经纪管理人,刘女士在公司要求的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直播的日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日,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明星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签约费2万元,后期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向刘女士分配收益。双方又签订《直播设备借用协议》,由明星公司借给刘女士直播专用设备一套,价值6300元。合同约定如因刘女士个人原因未能完成稳定直播12个月,则刘女士应当退还签约费和管理费。刘女士自2022年8月开始直播,2022年11月自行停止直播,未向公司返还直播设备。故明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要求刘女士退还签约费2万元、赔偿直播专用设备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星公司要求的退还签约费、赔偿设备损失和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明星公司提出的数项诉讼请求,法院已逐项进行了分析,合同明确约定了直播设备款项,超出金额该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15万元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刘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结合经纪公司实际支出的主播培训费用、平台运营维护情况、双方受益分成情况、合同剩余期限、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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