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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餐馆、卖卤味的注意:食材过期、细菌超标,可能不是罚款是坐牢!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6-09-29 发布人:admin

我们团队深耕刑事辩护多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5000 余件,接触过不少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当事人。接待咨询时最常听到的疑问就是:“我就是没注意食材过期、没保存好,又不是故意下毒,怎么就成刑事犯罪了?”

很多做餐饮、开熟食店、做食品加工的朋友,都觉得食品安全最多就是罚点款、停业整顿,离坐牢很远。但今天我们结合一则入库的真实判例,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标准讲透,帮大家看清食品生意里的刑事红线。

一、真实案例:烤鸭店促销卖凉菜,致 10 多人中毒获刑

河南襄城的谢某是一家烤鸭店的实际经营者,店里主打卤味熟食,也顺带卖凉菜。开业做低价促销那段时间,到店的顾客特别多,售卖窗口一直敞开,店内温度降不下来,不少食物因此滋生了细菌,还有部分食材已经超过了保质期。

很快就有多名顾客在店里买完熟食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先后有 10 多人因食物中毒到医院治疗。监管部门当天抽检了 40 份食品,结果显示 11 批次凉菜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 批次样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的亚硝酸盐更是严重超标。

事发后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情况,自愿认罪认罚,还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很多人看完会觉得不理解:不就是促销忙没顾上管控吗?又不是主动往食品里加有害物质,至于判刑吗?
这恰恰是这个罪名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 认定犯罪,从来不看你是不是 “主动想害人”。

二、这个罪怎么认定?两个核心标准是关键

结合这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我们办理大量刑案的实务经验,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核心看两点。

1. 主观故意: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就会被认定有故意

绝大多数当事人出事之后的第一句话都是 “我不是故意的”。但刑法上的 “故意”,不等于 “主动下毒、刻意害人”。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你的从业经验、认知能力、食品质量管控情况综合判断。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人,本身就负有法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你不履行这个义务,放任危险发生,就会被认定具有犯罪故意。

就像案例里的谢某,长期做熟食生意,不可能不知道高温容易导致食物变质、过期食材不能售卖。但他为了促销收益,既没管控店内温度,也没守住保质期关口,最终造成危害结果,法院就直接认定他具备主观故意。

简单说:做这一行,你 “本该知道、本该做到” 却没做到,就够得上主观上的过错,不是一句 “我不是故意的” 就能免责的。

2. 客观标准:不用等吃出事,“有危险” 就已经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就构成犯罪。

很多人有个误区:得吃出重伤、吃出人命才算严重。其实完全不是。

只要有正规检验报告证明食品里的致病菌、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哪怕还没有一个人吃出问题,也能认定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危险”,就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已经像案例里这样,造成 10 人以上食物中毒就医,那就属于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定量刑直接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这个罪名是 “危险犯”,不是 “结果犯”。不是等恶果发生了才追责,只要食品不合格到了足够危险的程度,就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案例里的谢某法定刑本在三年以上,正是因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这些从轻情节,才最终减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三、三个常见误区,很多食品老板都踩过

我们办案时发现,不少从业者出事,都是源于认知上的误区,在这里统一梳理清楚。

1. “食材是进货来的,我也不知道坏了,我也是受害者”

这是最常见的辩解,但从来不是免责理由。
作为食品销售者,你有查验供货商资质、检查食材质量、核对保质期的法定义务。你没尽到查验义务,哪怕问题出在上游供货商,你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供货商追偿,但你自己的责任跑不掉。

2. “没人投诉、没人中毒,就不会有大事”

大错特错。市场监管部门的例行抽检,只要检出严重超标,就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我们之前接触过一起案件,只是常规抽检发现卤味亚硝酸盐超标 3 倍多,没有任何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当事人依然被以这个罪名立案侦查。

3. “我赔钱了、对方谅解了,就不用坐牢了”

赔偿、取得谅解是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无罪的理由。
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不是和受害人私了就能撤案的。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再配合自首、认罪认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缓刑,但不等于可以直接免责。

四、食品经营者避坑:4 条务实建议

我们见过太多因为一时疏忽、一点侥幸,就背上刑事案底的小商家。在这里给所有做餐饮、做食品的朋友提 4 个可落地的建议,帮大家避开刑事风险:

1.进货留痕,严把保质期
进货一定要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食品检验报告,做好完整的进货台账;临期食材单独存放、重点提醒,过期食材坚决丢弃,千万别抱 “没坏透、卖了也没事” 的侥幸。

2.存储售卖,按规范执行
该冷藏的冷藏,该密封的密封,生熟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尤其是夏季高温时段,店内温控、售卖窗口的管控千万别省,忙不是忽视安全的理由。

3.发现问题,立刻止损
一旦发现食材可能变质,或者有顾客反馈食用后不适,立刻停售同批次产品,该召回召回、该送检送检。越拖延、越侥幸,后果越严重。

4.真出了事,别逃避
如果真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主动配合监管和公安调查,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投案自首。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也是争取从轻处理最关键的抓手。

写在最后

我们办理 5000 余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见过太多因为不懂法、存侥幸,从做点小生意变成面临刑事追责的当事人。食品安全无小事,看似不起眼的一次疏忽、一次省事儿,很可能就踩进了犯罪的红线里。

如果您或者家人正面临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风险,或是涉嫌诈骗等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我们深耕刑事领域多年的律师团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争取取保,也可以在审判阶段结合实务经验做精准辩护,全力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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