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

加关注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座机:
023-67209054
电话:
15696930260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11F\20楼
邮件:
850652527@qq.com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方腾文章

“一审已办结,去中院阅卷”?别被这句话忽悠了!刑事律师上诉期阅卷权全指南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6-10-19 发布人:admin

最近我们团队代理一起诈骗上诉案,律师去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顺便申请阅卷,却被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驳回:“一审案子已经办结了,我们这里不管了,等案卷移送到中院,你去二审法院阅吧。”

律师当场沟通了十几分钟,对方始终坚持这个说法。回来复盘的时候我们聊到,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太常见了,不少青年律师刚执业时都被这句话堵过,家属更是不了解其中门道,只能跟着干着急。

十天的刑事上诉期本就争分夺秒,要是等案卷移送到中院再阅卷,上诉期早就过了大半,上诉状都交完了,再阅卷的意义大打折扣。今天就把这个问题讲透:上诉期内,律师到底能不能在一审法院阅卷?被拒绝了该怎么维权?法院这种做法又有什么问题?

一、先给结论:上诉期内,一审法院必须给律师阅卷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一审开完庭、下了判决,一审法院的工作就结束了,阅卷权也就到此为止了。这是完全错误的。

1. 阅卷权贯穿刑事诉讼全程,不是一审庭审的 “专属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写得非常清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条规定的阅卷权,起点是审查起诉阶段,终点是诉讼程序终结,覆盖一审、二审全部流程。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内,判决还没生效,整个诉讼程序还没走完,案卷也还实际保存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为案卷的保管单位,依法就有保障律师阅卷的义务。
一句 “案子办结了”,并不能抵消法定的保障义务。

2. 不给阅卷,本质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只有 10 天,不服裁定只有 5 天。这短短十几天里,律师要反复核对证据、梳理事实认定漏洞、查找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形成有针对性的上诉状。
如果一审法院拒绝阅卷,律师只能凭着一审庭审记忆和手里留存的部分材料撰写上诉意见,很多藏在案卷细节里的关键辩点 —— 比如讯问笔录的时间瑕疵、关键证据的质证遗漏、量刑情节的认定错误 —— 根本没法精准捕捉。

等案卷移送到中院,最快也要上诉期满后 3 天,再加上法院内部流转的时间,上诉期早就过了,上诉状都已经提交了。这时候再阅卷,很多核心观点已经没法补充进上诉理由里,二审的辩护效果直接打折扣。
说白了,不让上诉律师在一审阅卷,就是压缩辩护准备时间,实质上损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保障辩护权的基本原则。

3. 规范性文件早已明确:不得推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14 条明确要求: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部分省份还专门作出细化规定,比如广东省就明确:提起上诉的案件,案卷材料未移送到下一诉讼阶段的,承办律师有权到一审法院阅卷并复制电子卷宗。
可见,“上诉阶段未移送案卷前,一审法院负责保障阅卷”,是有明确依据的实务共识。

二、什么时候才必须去二审法院阅卷?

很多法院把 “去二审阅卷” 的时间点提前了,这是典型的混淆程序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31 条规定: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整个 10 天上诉期内,案卷原则上都还保存在一审法院,这时候律师申请阅卷,一审法院无权拒绝;

只有当上诉期满、一审法院正式完成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案卷的保管主体才变更为二审法院,这时候律师才需要向二审法院申请阅卷。

实务中我们的常规操作是:上诉期内先在一审法院完成阅卷,吃透全部案卷材料写好上诉状;同时提前和二审法院立案庭沟通预约,等案卷移送过去第一时间完成二审阶段的阅卷衔接,两头都不耽误。

三、一审法院拒绝阅卷,危害远不止 “不方便”

很多人觉得这只是小事,顶多就是律师多跑几趟、晚几天看卷,其实不然,这种做法的负面影响是深层次的。

第一,直接侵犯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阅卷权是辩护律师最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阅卷,属于典型的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实质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与上诉权。上诉不是走程序,二审改判的机会往往就藏在案卷的细节里。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就是在上诉期阅卷时,反复核对发现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委托程序和鉴定时间存在重大瑕疵,以此为核心上诉理由,最终二审同意重新鉴定,当事人刑期大幅改判。
如果当时我们也等着移送中院再阅卷,上诉状里没抓住这个核心辩点,二审大概率就直接维持原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错过了救济机会。

第三,破坏控辩平等的程序公正。刑事诉讼的核心是控辩平等,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方的诉讼权利。把律师的阅卷时间往后推,等于让辩方在二审准备阶段天然落后,控辩不对等,程序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四、被拒绝阅卷怎么办?实操维权四步法

结合我们团队多年的实务经验,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慌,按步骤来,绝大多数情况都能顺利解决。

第一步:当场沟通,亮明法律依据

很多时候并不是法院故意刁难,只是窗口工作人员或书记员对相关规定不熟悉。
你可以心平气和地把《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内容跟对方讲清楚,说明目前案卷仍在一审法院保管,上诉期内律师需要阅卷准备上诉状,依法应当安排。态度专业平和,先礼后兵,大部分情况这一步就能解决。

第二步:向法院内部监督渠道投诉

如果现场沟通无效,不要纠缠窗口,直接找该案的主审法官,或者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投诉,明确提出要求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法院内部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机制,一般到这一步,都会协调安排阅卷。

第三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明确赋予的法定救济途径: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准备好书面的申诉材料,写清楚拒绝阅卷的时间、人员、具体情况,附上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经查证属实的,会正式通知法院予以纠正。

第四步:向律师协会申请执业维权

各地律师协会都设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心,律师可以提交书面维权申请,由律协出面对接法院、检察机关协调解决。行业组织的维权渠道往往更顺畅,也能更好地固定相关情况。

另外建议留个后手:提交上诉状时,可以一并向二审法院书面说明一审法院拒绝阅卷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收到案卷后第一时间安排阅卷;如果因此导致辩护准备不充分,也可以在二审阶段提出程序异议,必要时申请延期审理。

写在最后

我们刑事辩护团队从业这些年,这种 “软钉子” 遇过不计其数。但我们从来不会因为一句 “阅不了” 就放弃,更不会抱着 “反正到中院也能阅” 的心态消极等待。

因为我们心里清楚,对当事人来说,上诉的每一天都很宝贵;案卷里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改判的突破口。多跑一趟法院、多沟通几次、多走一遍维权程序,对我们来说是日常工作,但对当事人而言,可能就是刑期相差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区别。

做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只走个开庭流程,而是要在每一个程序环节里,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抠到底,把能争取的辩护空间全部拿满。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家属愿意把上诉案件委托给我们 —— 我们不仅懂法律规定,更懂怎么在实务中把纸面的权利,变成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辩护效果。

最后也想跟青年律师同行说一句:律师的执业权利从来不是等来的,是法律规定的,也是靠我们一个个案件争取来的。遇到不合理的拒绝不要怕麻烦,更不要默认所谓的 “潜规则”,该据理力争的时候站出来,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在共同维护整个行业的执业环境。

 

在线留言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