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能否写明劳动者离职原因?

发布时间:7/27/2023 12:00:00 AM    浏览次数: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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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证明开具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该条规定表明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但是离职证明能不能写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内容,该规定并未明确说明。也未说明如果劳动者未要求,用人单位可否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条规定的是“应当写明”,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离职证明能不能写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内容,该规定并未明确说明。

 

 

02

 

争议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是否能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不同地区和法院对这个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可以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该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分析,离职证明用途是开具给劳动者交给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非因本人意愿离职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要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列明离职证明中应当记载的事项,应属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且该规定亦未排除用人单位将其他事项记载于离职证明之上的权利,离职证明不因内容缺少或超过前述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而自始无效。

代表地区和案例:

广东地区规定离职证明需据实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需要用于办理失业登记,不然社保部分无法判断失业原因。深圳也有规定,需要据实写明解除原因。广东高院(2019)粤民申3686号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410号裁定。

 

 

 

观点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能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该观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代表地区和案例:

(2020)京01民终5967号、广州中院 (2017) 粤01民终8669号判决。

 

 

 

03

 

实践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考虑到争议观点的存在以及不同地区法院的不同裁判实践,律师建议:

1、尽量避免写明离职原因

由于存在不同观点和法院裁判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最好避免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2、如果必须写明离职原因
 
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并且地方规定也要求如此,用人单位应据实、客观地写明离职原因,避免捏造事实,以免涉嫌欺诈或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3、 注意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应当注意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离职证明的内容真实准确,避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4、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如果劳动者对离职证明内容有异议,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能否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尽量避免写明离职原因,避免法律风险。如果必须写明,应当据实、客观地写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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