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文与王玲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女儿刘涵由父亲刘文抚养。几年后,王玲将刘文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可以每周日探望女儿一次,寒假期间可接走刘涵共同生活一周,暑假期间可接走刘涵共同生活两周。庭审中,刘文主张探视须在王玲足额支付抚养费后行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玲享有探视的权利,刘文应予以协助,判决王玲每月探视两次,刘文可在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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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与王玲曾系夫妻,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刘涵。几年后,二人感情走到尽头,经过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女儿由父亲刘文抚养,母亲王玲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初,二人协商女儿由王玲代为抚养,刘文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来,刘文将女儿接走,自己亲自抚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刘涵由刘文直接抚养,王玲有探望的权利。王玲要求探望刘涵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探望的方式,应以确保王玲与刘涵稳定的母女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因刘涵尚在上小学,一月四次探视不利于刘涵的稳定生活和学习,将其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视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最终判决王玲可每月探视刘涵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刘文可在场陪同,驳回了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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