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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办督办案件逆转!软暴力催收寻衅滋事案,公安拒取保终获不予批捕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6-10-16 

    2026 年 9月的一个深夜,我们刑事团队的值班手机响了。
    电话那头是远在宁夏的W女士,声音带着明显的慌乱和哭腔:她的亲人Y在重庆永川被抓了,涉嫌寻衅滋事罪,办案单位是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办。一家人千里之外,见不到人、摸不清案情,连家人为什么会犯罪都想不明白。

    做刑事辩护久了,我们太熟悉这种无力感。尤其是涉扫黑办的案件,家属第一反应往往是 “天塌了”—— 会不会被定成黑恶势力?会不会判很重?还能取保出来吗?
    而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这份沉甸甸的焦虑,拆解成一步一步扎实的辩护动作。

    案件背景:正常上班的年轻人,怎么就成了 “寻衅滋事”?

    当事人Y先生入职宁夏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近两年,一直从事度小满、借呗等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债务催收 —— 说白了就是打电话提醒逾期客户还款,走的都是行业常规协商流程。在他的认知里,这就是一份普通的客服类工作,合法合规。

    2026 年 6 月,公司新承接了重庆某金融公司的逾期债权催收项目,老板在内部会议上向催收人员传达:这个项目 “可以放开催收尺度”。Y先生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反正催的都是真实存在的债务,老板发话了照着做就行,于是向部分逾期客户发送了带有施压、恐吓内容的短信。

    就是这些短信,触发了刑事风险。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扫黑办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定性为 “软暴力催收”,Y先生于 2026 年 9 月被刑事拘留。

    家属不远千里从宁夏赶到重庆,辗转对比多家律所之后,最终选择委托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用W女士的话说:“你们专门做刑事,对这类催收案子熟,我把家人交给你们。”

    这份信任,我们不敢辜负。接受委托当天,团队连夜梳理案件框架、起草会见提纲,第二天一早就直奔永川看守所会见,把全案的事实细节、定性争议、风险点全部摸透。

    四个核心问题,把 “软暴力催收寻衅滋事” 讲透

    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家属问得最多的几个问题,其实也是绝大多数人对这类案件的认知盲区。借着这个案例,我们把相关法律边界一次性讲清楚 —— 既是普法,也是给所有职场人提个醒。

    一、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罪的印象还停留在 “街头打架斗殴”,这是典型的认知偏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四类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划重点:不只是动手打人,哪怕只是发信息、打电话恐吓他人,只要达到 “情节恶劣” 的标准,一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正是催收行业最容易触碰的刑事红线。

    二、什么是 “软暴力”?常见表现形式有哪些?

    “软暴力” 是扫黑除恶中的高频词,但很多人对它的定义很模糊 —— 不打不骂,也能算暴力?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通俗一点来讲:软暴力不直接伤害你的身体,但它通过各种方式制造心理压迫,让你产生恐惧,最终干扰你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

    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三类常见的软暴力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类: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 / 霸占财物等;

    扰乱生活、经营秩序类:非法侵入住宅、破坏生活设施、堵门、喷字、拉横幅、放哀乐、断水断电、派驻人员围堵办公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类:摆场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在催收行业中,发送恐吓短信、电话轰炸、曝光债务人隐私、骚扰通讯录联系人等,都属于典型的软暴力手段。

    三、软暴力催收,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不是只要发了带威胁的短信就一定构成犯罪,这是最常见的误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软暴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主观要件: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者想形成非法影响;

    2.客观要件:行为强度达到 “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的程度。

    这里还有一条非常关键的裁判规则,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引发的,采用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时,应当与凭空捏造债务、套路贷类案件有所区分。

    简单说:催真实债务和催虚构债务,哪怕用了同样的软暴力手段,评价完全不一样。 真实债务背景下的软暴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远低于套路贷,量刑也会更轻 —— 这正是我们本案重要的辩护切入点。

    四、恶势力团伙怎么认定?底层员工一定会被算进去吗?

    这是这类案件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公司十几个人都被抓了,会不会被定成恶势力团伙?普通打工的会不会也被当成恶势力成员?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力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 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不是所有在涉案公司上班的人,都会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底层人员的甄别规则:

    对于仅提供劳动、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参与组织策划,主观上没有积极认同恶势力组织,短期参与犯罪活动的底层人员,可以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这一条,就是我们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

     

    辩护实战:三层剥离,步步为营拿下不予批捕

    接受委托时,我们面临的局面非常被动:
    案子由扫黑办牵头办理,公安机关直接驳回了取保候审申请,理由是 “当事人可能干扰证人作证,影响案件办理”;更关键的是,初期定性中办案机关有将当事人按 “业务主管” 层级认定的倾向,一旦纳入恶势力成员范围,取保和缓刑都会变得极其困难。

    针对这个局面,我们团队制定了 “三层剥离、阶段推进”的辩护策略,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批捕,全程攻坚。

    第一层:剥离恶势力成员认定,摘掉 “从重处罚” 的帽子

    我们围绕司法解释的甄别标准,从三个维度提交辩护意见,反复和办案机关沟通:

    参与时间短:当事人入职近两年,前面一年多全部从事合规催收,直到案发前 3 个月才接触涉案重庆项目,涉案行为持续时间极短;

    层级地位低:公司实行 “老板 - 经理 - 主管 - 员工” 四级架构,当事人是最底层的普通催收专员,既不参与项目谈判,也不制定催收规则,完全是接收上级指令执行工作,没有任何决策权;

    获利程度低:收入以固定底薪、全勤奖、社保补贴为主,仅少量绩效提成,且提成由团队整体分配,并非个人独吞,完全不是犯罪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以上三点完全符合 “底层人员可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的法定条件,这是我们必须打掉的第一个从重情节。

    第二层:剥离主犯认定,明确 “从犯” 法定从轻地位

    很多人以为,只要参与了犯罪,大家责任都一样。其实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明确提出:本案中,老板决定承接项目、下令放开催收尺度、统一提供客户信息,主管负责团队管理、话术审核,他们才是主犯;而Y先生只是被动执行指令的基层员工,对犯罪的发起、升级完全没有控制力,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经过多次面对面沟通和多轮书面意见提交,办案机关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观点,推翻了此前偏向 “主管级” 主犯的定性倾向,依法将当事人认定为从犯。

    第三层:剥离违法所得范围,拒绝 “一刀切” 全额退赃

    很多同类案件中,办案机关会直接将当事人的全部工资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要求全额退缴才考虑取保。但我们认为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们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的底薪、全勤奖、社保补贴,属于正常的劳动对价,和涉案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只有涉案重庆项目对应的绩效提成部分,才可能纳入违法所得核算。不能把劳动者的基础劳动收入,全部等同于犯罪所得。

    最终这一观点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认可,并未要求当事人退缴全部收入作为取保前提,仅就涉案提成部分进行后续核算,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最后攻坚:全面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打掉取保障碍

    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的核心理由,是 “担心当事人干扰证人作证”。我们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态度两个维度,彻底推翻了这个没有事实依据的推定:

    客观上没有能力:当事人是宁夏人,案发前从未来过重庆,和被害人素不相识,也没有其他同案人员的联系方式;本案核心证据都是短信记录、通话日志、公司后台数据等电子证据,全部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当事人根本接触不到,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主观上没有动机: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明确认罪悔罪,愿意全程配合侦查,根本没有串供、干扰作证的主观意愿。

    再加上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家庭稳定,家属愿意提供合法担保,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案件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顺利取保

    从 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到 10 月初公安不予取保后,我们立刻转战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前后不到一个月,我们往返永川多次,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把每一个辩护点都砸实、讲透。

    终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作出当天,Y先生走出了看守所,和不远千里赶来的家属团聚。

    拿到结果的时候,家属在电话里反复道谢。其实对我们来说,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专业把不可能变成可能。

    写在最后:靠谱的辩护,从来不是靠嘴承诺

    很多家属刚找律师的时候,总爱问 “你能不能保证取保?能不能保证缓刑?”。但做了这么多年刑事辩护我们深知:这个行业里,靠嘴打包票的律师很多,靠脚跑案子、靠笔磨细节的律师太少。

    靠谱的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句空泛的 “没问题”。
    是会见时把每一个事实细节都问透,是文书里把每一个法律点都打磨到极致,是每一次和办案机关沟通都能拿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步一步把有利的局面打出来。

    同时也想借这个案子提醒所有职场人:找工作一定要擦亮眼睛,尤其是金融、催收这类边界模糊的行业。不要觉得 “我就是个打工的,公司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很多时候,你以为的正常工作,已经踩在了刑事犯罪的红线上。

    合法的债务催收受法律保护,但一旦拿起 “软暴力” 的武器,哪怕只是发几条恐吓短信,都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如果您或家人不幸遇到刑事法律纠纷,一定要记住:37 天黄金取保期至关重要,越早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就越主动。

    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在涉软暴力犯罪、涉经济犯罪、涉黑恶类案件等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我们始终秉持 “以专业铸就品牌,以诚信赢得信赖” 的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的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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